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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销售“小五粮”泸州一酒企被判赔10万

2022-07-12 15:52:38  天汉农业网

生产销售“小五粮”泸州一酒企被判赔10万

本报讯(记者田琴)去年7月,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。泸州市泸粮酒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泸粮公司)生产、销售酒名为小五粮的白酒,侵犯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五粮液公司)的商标注册专用权。法院依法判决泸粮公司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。昨(10)日,原告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蒋及军律师告诉记者,判决书下达后,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,因被告泸粮公司一直未到法院领取判决书且拒收邮件,法院通过60天公告后,视为送达。目前,泸粮公司和韩某均未进行赔偿,五粮液公司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
2013年,原告五粮液公司发现被告泸粮公司生产、销售以小五粮为酒名的浓香型白酒,被告韩某在淘宝网上销售该白酒,并于2013年11月将该酒销售到宜宾。原告认为,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0年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依法查处擅自使用五粮、五粮液作为酒类商品名称行为的通知载明:在未经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将lsquo;五粮rsquo;、lsquo;五粮液rsquo;字样用作商品名称、字号或生产企业、产地、生产工艺的名称,其主要表现形式有lsquo;小五粮rsquo;等,属于《商标法》所述商标侵权行为。

泸粮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,经营范围为白酒(原酒)生产、包装、销售。被控侵权产品瓶体正面上方有2010年07月18日,中间突出使用了小五粮标识,下方有泸州市泸粮酒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和电话。2013年10月11日,被告韩某在淘宝网上以26元/瓶对外出售该被控侵权产品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泸粮公司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,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五粮液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近似标识,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被告韩某在进货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存在过错,亦构成了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害。

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:泸粮公司停止生产、销售以小五粮为名的酒产品,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;韩某停止销售由泸粮公司生产的小五粮为名的酒产品,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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